户口本上的名字可以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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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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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0:02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有了改变。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或学校证明即可。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即可,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以前那样需要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和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由于受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18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3)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审定报请*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0:02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有了改变。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或学校证明即可。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即可,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以前那样需要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和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由于受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18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3)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审定报请*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