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11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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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6 1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6 15:54
商标法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国旗
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6 15:53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
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
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
办理。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