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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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2 23:46
有条件的受理。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起诉,中国*有管辖权。
(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