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项目的兼营和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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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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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0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食品,又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纳*货物的同时又兼营应纳*的应税劳务,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业机械,同时又从事应纳*税率为17%的修理和修配的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的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企业在从事应缴纳17%*的化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同时,又从事应缴纳5%营业税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本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某电动机厂全年取得105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中1000万元为销售*税率为17%的电动机的销售收入,50万元为向购买方提供电动机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3%税率的运输费收入。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营行为中的第一种情形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此情形下都是适用的*,与非应税劳务无关,所以不会与混合销售行为产生模糊和混淆。
由于兼营销售中第二种情形的特征为企业在主营缴纳*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一个“兼营”,一个“涉及”,两者如何区别呢?这就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税务人员日常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所在,实务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主要从是否有从属关系的角度予以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其提供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例如,上述举例中,电动机厂所取得的50万元运输收入是由于其在销售电动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电动机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从属于电动机的销售行为,且运输业务收入在1050万元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没有超过50%,所以,该销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应并入电动机收入一并缴纳17%的*。
再如,某公司为了提高资产利用率,将其闲置的场地和仓库对外承接仓储业务,某年度取得仓储业务收入为229万元(该公司年销售总收入为3085万元,其中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为2856万元)。此例中该公司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与其销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没有任何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该公司而言,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典型的兼营行为,所以,对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和取得的仓储收入应分别适用税率17%的*税率和5%的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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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0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而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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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1
兼营与混合销售如何能更好地区分,老师归纳了以下三点:
1.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在该项销售行为中是既包括了销售行为又包括了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纳税人他们所经营的范围包括两种业务,有销售业务,也有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但是两者是独立的,不能作为“一”项业务看待。
2.购买者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由于销售行为是同一项,使得该种销售行为也就只有一个购买者,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都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其经营的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使得购买者是对应业务而相互独立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不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是分开的,故一般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
3.征收的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对其销售行为一般只征收一种税,要么*,要么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故分开征收,独立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综合来看,混合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一”,而兼营行为符合三个“两”。为更好理解这三个方面,在此再举个例子进行分析说明。比如A公司销售空调,在2011年5月销售给B公司空调,并负责安装。这个例子中,销售与安装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有同一个购买者B公司,只征收一种税——*,故这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若是将该例子改为,销售给B公司空调,对C公司提供了安装服务,则这就是兼营行为了,因为两项业务独立,销售货物的购买者是B公司,安装这项劳务的购买者是C公司,对从B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而对从C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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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1
简单地区分一下,兼营是同一个公司兼做*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业务,比如钢铁公司生产钢材,钢铁公司还用本公司的载重卡车进行钢铁运输业务,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钢铁生产销售缴纳*。运输业务和销售业务是两项业务。
混合销售是同一次销售行为中,既包含*业务,也包括营业税业务。比如门窗生产公司销售门窗5000元,这5000元中,门窗本身价值4000元,1000元的安装费不单独收取,是混合在销售业务中的,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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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2
混合销售指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劳务,又涉及服务。混合销售行为将全部销售额按照主要业务征收*。比如销售了一台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收取的费用,应该并入销售空调,一并按照17%税率缴纳*。
而兼营指的是在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同时,也经营应税服务。应该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按照最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比如某计算机公司,既销售计算机,又提供网络安装服务,只要分别核算,就可以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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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0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食品,又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纳*货物的同时又兼营应纳*的应税劳务,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业机械,同时又从事应纳*税率为17%的修理和修配的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的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企业在从事应缴纳17%*的化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同时,又从事应缴纳5%营业税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本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某电动机厂全年取得105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中1000万元为销售*税率为17%的电动机的销售收入,50万元为向购买方提供电动机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3%税率的运输费收入。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营行为中的第一种情形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此情形下都是适用的*,与非应税劳务无关,所以不会与混合销售行为产生模糊和混淆。
由于兼营销售中第二种情形的特征为企业在主营缴纳*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一个“兼营”,一个“涉及”,两者如何区别呢?这就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税务人员日常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所在,实务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主要从是否有从属关系的角度予以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其提供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例如,上述举例中,电动机厂所取得的50万元运输收入是由于其在销售电动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电动机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从属于电动机的销售行为,且运输业务收入在1050万元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没有超过50%,所以,该销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应并入电动机收入一并缴纳17%的*。
再如,某公司为了提高资产利用率,将其闲置的场地和仓库对外承接仓储业务,某年度取得仓储业务收入为229万元(该公司年销售总收入为3085万元,其中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为2856万元)。此例中该公司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与其销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没有任何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该公司而言,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典型的兼营行为,所以,对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和取得的仓储收入应分别适用税率17%的*税率和5%的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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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0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而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回家,收取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送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到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进行送货,那么这就是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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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1
兼营与混合销售如何能更好地区分,老师归纳了以下三点:
1.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在该项销售行为中是既包括了销售行为又包括了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纳税人他们所经营的范围包括两种业务,有销售业务,也有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但是两者是独立的,不能作为“一”项业务看待。
2.购买者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由于销售行为是同一项,使得该种销售行为也就只有一个购买者,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都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其经营的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使得购买者是对应业务而相互独立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不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是分开的,故一般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
3.征收的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对其销售行为一般只征收一种税,要么*,要么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故分开征收,独立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综合来看,混合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一”,而兼营行为符合三个“两”。为更好理解这三个方面,在此再举个例子进行分析说明。比如A公司销售空调,在2011年5月销售给B公司空调,并负责安装。这个例子中,销售与安装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有同一个购买者B公司,只征收一种税——*,故这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若是将该例子改为,销售给B公司空调,对C公司提供了安装服务,则这就是兼营行为了,因为两项业务独立,销售货物的购买者是B公司,安装这项劳务的购买者是C公司,对从B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而对从C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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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1
简单地区分一下,兼营是同一个公司兼做*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业务,比如钢铁公司生产钢材,钢铁公司还用本公司的载重卡车进行钢铁运输业务,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钢铁生产销售缴纳*。运输业务和销售业务是两项业务。
混合销售是同一次销售行为中,既包含*业务,也包括营业税业务。比如门窗生产公司销售门窗5000元,这5000元中,门窗本身价值4000元,1000元的安装费不单独收取,是混合在销售业务中的,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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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52
混合销售指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劳务,又涉及服务。混合销售行为将全部销售额按照主要业务征收*。比如销售了一台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收取的费用,应该并入销售空调,一并按照17%税率缴纳*。
而兼营指的是在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同时,也经营应税服务。应该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按照最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比如某计算机公司,既销售计算机,又提供网络安装服务,只要分别核算,就可以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