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保险公司赔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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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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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9:52
交通事故中*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保额范围之内,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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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9:53
交通事故中*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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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9:53
在交强险范围内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交强险险责任限额由致害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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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9:54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
案例:张三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现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判决张三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9万元,其中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
问题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险人认为立法没有专门规定,被保险人有选择权利,可将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强险剩下的4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获得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仅残疾赔偿金、护理、误工就超过了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列入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项目中,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条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遭范围,因此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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