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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群婚制 我国有过吗?2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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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9:38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通性。2.伦理性。3.强制性。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的孩子或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对后夫或后妻而言。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约:是双方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姊妹和这些兄弟这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经济原因是唯一动力。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第二,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三,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可作两点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第一,婚姻家庭与*。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第六,婚姻家庭与文艺。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漠视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废旧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贯彻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部的*,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
1980年婚姻法。国家于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实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时期的婚姻法。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区别:(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两种婚姻的不同点。什么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的行为。
划清几个界限:(1)包办婚姻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2)买卖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4)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处理或制裁。
与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区别:(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从来都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说它是一种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是区别姘居和重婚的关键。3、对待重婚的法律和*。处理中应注意:其一,对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姻的,应宣布其非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其二,对于因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已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其三,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论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其贯彻具体表现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对待妻子,*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以至把妻子当成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2、有的人重男轻女,对待儿女不一样。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一是妇女在历史是受的*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妇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如何保护?一是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后备军,是*主义事业的*人。如何保护?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护老人: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明文规定禁止*老人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国家的法律、*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1、推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惩罚多胎。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这些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亲属为前提。2、某些犯罪,必须亲属告诉了才处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确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2、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诉讼法方面的效力:1、近亲属可以依法作国被告的辩护人。2、近亲属的回避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提亲属可以顶替工作。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探亲权。
在国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的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结婚程序。历史沿革: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1.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在结婚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2.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个人本位主义: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经济上的弊病。(2)*上的弊病。(3)社会上的弊病。
家庭的职能:三大类:1、自然职能。2、基本职能。3、派生职能。
我国家庭职能:1、经济职能。2、计划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教育单位的主要形式有三类:(1)社会教育单位;(2)学校教育单位;(3)家庭教育单位。
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1.夫妻关系2.父*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从立法的理论上讲,可分为两个主义,三个时期。1、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2、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主张比一体主义进步。三个时期:1.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言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而言。
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继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说明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三,法律允许双方另有约定。
什么是所得的财产:它包括三个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①双方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时,怎么办?②因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争执,怎么办?③因为一方对他方的婚前的财产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怎么办?④对共同财产的概念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⑤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A、男女共同筹集的财产,按共同分割;B、确定为一方筹集的财产,即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C、分不清哪一方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D、结婚时收的礼品或财物为共同财产。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2、联合财产制3、分别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
父*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分两种①婚生的父*女关系②非婚生的父*女关系(2)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分两种①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②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3)旧中国关于父*女关系的种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抚养、教育的内容是什么?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父母是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2)抚养的期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3)父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抚养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点在于,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而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2.赡养扶助的期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点:(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应该负抚养和教育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4)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后,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传统的作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通举证和综合分析;由女方提供证据或由丈夫提供证据,然后综合他条件,来推定。另一种办法是用化验血型的方法来排除谁不是生父。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形成:1.父或母死亡,活着的一方带孩子再婚而形成的;2.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子女再行结婚。 其法律地位:现实中继父*女关系有三种情况:(1)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完全由继父母负担,亦即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往往由两个原因形成: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孩子再与生母或生父有什么联系。(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仍然由生父母负担。也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3)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生父和继父共同负担。这三种情况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一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女关系一样。第二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是名义上的父*女,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种情况,继子女既和继父母、生父母保持父*女的关系,这时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双重的,义务也是双重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被抚养人的生父母或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3、抚养人或赡养人有负担能力。这三条具备了,才能产生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他们之间本无抚养义务,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产生抚养关系。1、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即弟、妹未成年。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其特征:1、从主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2、双方自愿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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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通性。2.伦理性。3.强制性。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的孩子或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对后夫或后妻而言。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约:是双方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姊妹和这些兄弟这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经济原因是唯一动力。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第二,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三,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可作两点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第一,婚姻家庭与*。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第六,婚姻家庭与文艺。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漠视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废旧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贯彻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部的*,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
1980年婚姻法。国家于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实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时期的婚姻法。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区别:(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两种婚姻的不同点。什么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的行为。
划清几个界限:(1)包办婚姻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2)买卖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4)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处理或制裁。
与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区别:(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从来都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说它是一种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是区别姘居和重婚的关键。3、对待重婚的法律和*。处理中应注意:其一,对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姻的,应宣布其非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其二,对于因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已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其三,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论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其贯彻具体表现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对待妻子,*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以至把妻子当成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2、有的人重男轻女,对待儿女不一样。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一是妇女在历史是受的*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妇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如何保护?一是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后备军,是*主义事业的*人。如何保护?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护老人: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明文规定禁止*老人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国家的法律、*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1、推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惩罚多胎。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这些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亲属为前提。2、某些犯罪,必须亲属告诉了才处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确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2、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诉讼法方面的效力:1、近亲属可以依法作国被告的辩护人。2、近亲属的回避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提亲属可以顶替工作。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探亲权。
在国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的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结婚程序。历史沿革: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1.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在结婚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2.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个人本位主义: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经济上的弊病。(2)*上的弊病。(3)社会上的弊病。
家庭的职能:三大类:1、自然职能。2、基本职能。3、派生职能。
我国家庭职能:1、经济职能。2、计划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教育单位的主要形式有三类:(1)社会教育单位;(2)学校教育单位;(3)家庭教育单位。
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1.夫妻关系2.父*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从立法的理论上讲,可分为两个主义,三个时期。1、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2、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主张比一体主义进步。三个时期:1.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言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而言。
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继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说明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三,法律允许双方另有约定。
什么是所得的财产:它包括三个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①双方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时,怎么办?②因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争执,怎么办?③因为一方对他方的婚前的财产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怎么办?④对共同财产的概念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⑤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A、男女共同筹集的财产,按共同分割;B、确定为一方筹集的财产,即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C、分不清哪一方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D、结婚时收的礼品或财物为共同财产。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2、联合财产制3、分别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
父*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女关系。分两种①婚生的父*女关系②非婚生的父*女关系(2)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分两种①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②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3)旧中国关于父*女关系的种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抚养、教育的内容是什么?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父母是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2)抚养的期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3)父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抚养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点在于,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而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2.赡养扶助的期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点:(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应该负抚养和教育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4)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后,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传统的作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通举证和综合分析;由女方提供证据或由丈夫提供证据,然后综合他条件,来推定。另一种办法是用化验血型的方法来排除谁不是生父。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形成:1.父或母死亡,活着的一方带孩子再婚而形成的;2.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子女再行结婚。 其法律地位:现实中继父*女关系有三种情况:(1)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完全由继父母负担,亦即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往往由两个原因形成: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孩子再与生母或生父有什么联系。(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仍然由生父母负担。也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3)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生父和继父共同负担。这三种情况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一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女关系一样。第二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是名义上的父*女,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种情况,继子女既和继父母、生父母保持父*女的关系,这时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双重的,义务也是双重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被抚养人的生父母或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3、抚养人或赡养人有负担能力。这三条具备了,才能产生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他们之间本无抚养义务,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产生抚养关系。1、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即弟、妹未成年。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其特征:1、从主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2、双方自愿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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