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站有执法权吗?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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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01
环境监测站是有一定的执法权利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至35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01
是有一定的执法权利的。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至35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02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
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5:02
监测站的确没得执法权,应该是监测大队。
有执法证就可以啊,怕什么!我是这么想的。。。。
倒是有没有执法证这个东西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