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3:45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1
您好,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人民*才可以宣告有罪,未经*宣告,其他单位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被调查人有罪。因而,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1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而被留置人有没有罪,由*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纪委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由于*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指”的期限。
目前,“*”“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2
留置人员,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有问题,需要盘查的人员。一般24小时。没有证据24小时后出来。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5:33
没有也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