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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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2:45
通常情况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本来可以依法获得的收入的丧失。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的收入没有收入。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2:46
现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至古塔区*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获得的8万余元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原告认为此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2:46
一方的工伤赔偿款,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对于保护个*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工伤赔偿构成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专属,故工伤赔偿款被法律定性为获得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2:47
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