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吗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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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3:58
*专用*开票不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
*专用*开具的注意事项日下:
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3、*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
4、打印*时*必须放正、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
5、针式打印机的打印速度不能太快,跳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抵扣。
不得开具*专用*的八种情况如下: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
5、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3:58
国家税务总局*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所以开*专用*开票必须要提供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