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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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32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发展历程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交易品种
1)股票 普通股和优先股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新股和股权再融资纳斯达克和场外柜台交易系统证券国际股票私人和私人投资公开股票 。
2)期权 汇率、指数和外汇期权。
3)债券、基金及其他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股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32
美国在1929年大股灾后痛定思痛,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美国历史最长、最大 且最有名气的证券市场,至少已有 208 年的历史,上市股票超过 3,600 种,包括大部分历史悠久的‘财星五百大企业’,股价总值达七兆亿美元,上市条件也较为严格,还没赚钱就想上市集资的公司无法进入纽约证交所。
许多我们耳熟能详的几家美国大公司都选择在这里将其股票上市,例如IBM计算机公司 、波音公司 ( 、通用电气公司…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股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33
当天开的户,当天不能交易,会显示股东*。到下个交易日就可以交易了。
2.所开的户,深市或者沪市有一个市场的没有开通,因此只能买卖一个市场的股票,另一个市场的股票不能买卖。
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首先是证券交易所。中国*目前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国*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性证券”,美股研究社也过对此的分析研究。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股票交易中挂单价格低,成交价格高,如果是卖出的话,这是正常现象,因为挂卖单时,正好买一的价格更高,因此就以买一价格成交了。如果是买入的话,则不可能。最高只能以买入挂单价格成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33
美国《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8:34
问题是这么个问题,就是要去思考。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