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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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1:48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不可以私自卖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1:48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因为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果私自卖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个时候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车的那个人)他以合理的价格买走车辆,并且他不知道卖车的人没有处分权,并且车辆已经交给了第三人(买车人)并办理的登记,那么这个时候车辆的所有权就是第三人的(买车人),这个时候另外一方不能找买车人还车,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卖车人),如果买车人知道卖车人无权处分该车辆或者以明显低价买那就属于恶意的,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车辆所有权,另一方可以找卖车人要回车辆。律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