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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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0:04
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外出就餐、住宿时,无需提供个人税号;但以企业人员身份报销,则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0:04
不需要提供的,只有购买方是企业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扩展资料
开具*销售方的要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购买方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
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0:05
需要。
**分为*专用*和*普通*两种,二者的差异在于付款方是否可以用*抵扣税款。消费者个人外出就餐、住宿时,如果不需要报销和抵扣税款,可以开具*普通*,与营改增之前开具*的程序完全一样,无需提供其他信息资料;
如需报销,但不需要抵扣税款,也是开具*普通*,需要向商家提供单位名称,但不需要提供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另外一种情况是开具*专用*,由于涉及税款抵扣,需要提供付款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但是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销售方也不得因付款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而拒开*专用*。
营改增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的开票规范,方便不同需求的消费者更便捷地取得*,不要私设“关卡”,增加开票难度,甚至诿过税务机关。
国税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出差住宿时,若要开具*专用*,需提前牢记单位的税号、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以便及时准确地开出专用*,比如将单位相关证照的信息存储在手机中,开*时出示一下即可。如果在开票过程中遇到以营改增为由不开具*或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等额外要求,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举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以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开张*要提供税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0:06
个人开*不需要税号的。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将为每个人编制一个具有唯一性的税号,这个税号终身只有一个。个人税号,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证号,或是在身份证号基础上编制的,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是一样的。
2015年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2013年,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拥有税务登记代码,主要由区域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对于自然人,税务代码制度却没有实现全覆盖。
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这份意见稿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20:06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规定了企业在索取*普通*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扩展资料:
〔2017〕16号规定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