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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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8:13
在每年的6月30号前都可以自己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修改上一年度的年报,不用向工商局申请。
但如果你修改过了且修改的这项内容选择公示的话,修改过的内容在年报上会显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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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
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
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六)复核
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年检戳记加盖
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年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8:13
先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只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不过注意时间是1月至6月年报申报期间进行,不要把时间错过就可以。
扩展资料:
企业年检流程
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1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12年度网上年检;2011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12年度网上年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四、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
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六)复核
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年检戳记加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年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8:13
分析如下:
年度报告的修改,在信息纠错模块,即时公示信息的修改直接在企业公示模块修改,改后点保存并公示就好了。当然信息纠错只允许在每年1月至6月年报申报期间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改了。每次修改会留下记录的,还会变成红字提示。当然尽量一次提交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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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所需材料:
1、 老公司: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3)公司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上年新办公司(以下均为复印件):
(1) 法人身份证;
(2) 租房协议;
(3)开户许可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验资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年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8:14
1、工商年报已公示,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向工商局提出修改申请,有工商局做公示撤销后,才可以修改。
2、当然信息纠错只允许在每年1月至6月年报申报期间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改了。
扩展资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6月27日,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为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为其他*部门获取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依法有序开放公示系统企业信息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企业公示信息,促进社会共治。
各级工商部门开放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开放超出本辖区范围企业信息资源的,应当取得相应上级工商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使用公示系统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使用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并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等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或经提请,将记于企业名下的不良信息交换至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为其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信用约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应当为社会各方广泛使用公示系统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第四章系统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工商总局负责*本级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各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本辖区公示系统。
各省级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在本辖区公示系统的协同监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模块或在规定的功能模块中增加相应功能。
第二十条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级公示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在*各部门及各省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在辖区内*部门及各级工商部门的使用授权。
第二十二条工商总局及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中关于第*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数据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开展数据质量监测、检查及考核,定期通报数据质量考核情况;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数据质量监测,问题数据追溯、校核、纠错、反馈等工作,对工商总局发现的公示系统中的问题数据,应当及时处理、更新。
第二十四条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公示的其他*部门涉企信息发生异议的,由负责记于企业名下的工商部门协调相关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信息及时推送到公示系统。
其他信息的异议处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省级工商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
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工商部门使用公示系统情况的考核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8:15
公示了就无法修改。
扩展资料: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程序,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014年2月19日,工商总局根据*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参考资料:
年检-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