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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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19
养老保险
1.我有几年没交养老保险金,可补交吗?
答:关于补交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给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您所在的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未能缴纳的将不能补缴。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哪些养老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3.被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是: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个人账户怎么构成?
答: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2007年以前的累计储存额本息合计共同构成。
5.个人账户储存额能提前支取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个人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根据1998年4月6日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具体实施中是这样计息的:
(一)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二)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三)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7.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退休人员去世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额是支付一定时期的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8.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度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9.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户籍在外地,工作几年后返回原籍,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转回,原来在外地的社保是否可以合并?
答:如已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到外地取决于外地的相关*。如果不能转移也没关系,您的相关记录已在社保留存,将来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或再转走均可。如果你现在在北京工作、且户口也转到北京的就可以做两个地区的社保帐户合并。假如你没有北京户口,暂时还做不了合并,但你原来的帐户仍然保留,并有效。重要的是,回到原籍应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以保障您的权益,至于两地保险的衔接问题,将来肯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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