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寿险合同的条款外,其特有的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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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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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4:10
不可抗辩条款。超额保险条款。防卫原因时间*条款。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
法律分析购买医疗保险后,但凡生病住院都能获赔,实则不然。如有的产品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刚生效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即使因病住院产生各项费用也无法获赔。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数份医疗险,出险后并不能拿到所有保单的赔付。这是因为医疗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旦发生理赔要参照补偿原则,即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5:28
其特有的条款包括,不可抗辩条款, 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利的一项措施。
主要是免赔条款,责任免除,以下是某公司的条款,可以参考!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