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4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20
这是一个网友提出的问题,作为一名曾经的失信人员,这名网友能自己关注这些问题,也还算有良知!
但通过这个问题暴露了一个信息,就是大多数人都不理解失信和限高之间的关系,其实,失信被执行人与*高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并不一定就会被*高消费,而被*高消费的人在,也不一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当然二者是会有同时存在的情形,这时的被执行人才既是失信执行人,又是被*了高消费的人。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我们换一个称呼大家就非常熟悉,不错!它就是大家俗称的“老赖”,而在法律上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裁定,具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的人。
这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主要情形如下: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被执行人违反*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都有可能被*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登记系统。
纳入失信主要的影响是,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信用惩戒,要么不能参加,要么不被准入,要么不被扶持,要么贷不了款。
什么是*高消费?
*高消费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限高令,主要是为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恶意的浪费要用来还债的钱进行消费的行为。
通俗来说就说,这些钱应该用来还债,不能拿去随便乱花!
而对被执行人*高消费主要来依据的是《*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他们进行属于高消费,又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被执行人在出行时,选择的方式是乘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被执行人购买房屋、公寓等不动产,或者建、扩、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所必需的车辆;(六)在被执行期间,仍然去旅游、度假;(七)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八)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对以上的高消费,是被*的。
由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被执行人,将应该用来还债的钱拿去乱花,不要欠债的人全世界享受生活,真正的债权人却窝在家里寸步难行,分文不得。
失信被执行人为什么会被删除失信信息呢?
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是我们所说的老赖,既然是老赖,那么为什么还会被删除失信信息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失信人员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删除失信登记:
通常说来就是已经还了钱履行完毕可以删除,而本案中的情形其实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就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询了两次以上,仍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会终止本次执行,同时就可能会删除失信登记信息。
当然,在删除后,如果发现其他新的失信行为,或者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供线索申请执行,那么还可能会重新纳入失信登记。
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高消费并不是同时进行的两种执行措施,可能长时间内只有一种方式在进行。
这是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与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高消费并无直接关系,通常情况下,执行*会主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高消费。
但是在*没有主动进行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采取上述措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21
当前社会做事情者众,成功和失败一半一半,很多人成功,也有不少人,无奈走了麦城。借个人的,银行的,自己借的,给人担保的,很多人在破产的路上。
*高消费是*对失信人的一种失信的惩罚,是由人民*直接发出的,其他人没有权利发生和撤销。
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当初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债务人,不降反升!这可能跟失信惩戒的宗旨背道而驰。
执行失信惩戒的目的,就在于要求失信的人重拾诚信,让后来的人,止步于失信。但是,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并没有因为惩戒而走出失信的困境。反而不断有人因为债务,进入了失信的行列。通过总结不难看出,这不是人们道德的问题,而是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所以,国家出台了个人信用修复*。失信撤销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你主动偿还债务,那么你的失信记录还在,但是你的失信业务撤销了;
第二种情况是一般的失信记录是五年,五年以后会自动撤销。
而如果你是第一种情况,你主动偿还了债务,那么你可以请求信用机构如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撤销对你的失信追偿法律请求,撤销对你的法律惩处,你的高消费*自然会撤销,但是这有一个过程,就像对你的失信惩罚需要时间一样,撤销也有一个时间过程。所以你可以耐心等待。
出台此*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深陷债务泥潭的债务人一个缓冲的时间和机会。因为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就意味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够享受公平的工作机会,竞争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债务人产生了消极影响,也减弱了他们挣钱还债的能力!
目前高消费*令是联动的结果,现在是48个机构联动,国家行政机关和主要单位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所以取消时也要由主办机构发起,通知所有的相关机构才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21
最高院2020年1月2日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本不是什么新规定,但是一些无良的自媒体,趁机炒作,混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高消费”的区别。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甚至专业人员也随之起舞。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高消费”都是执行措施,但是区别很大,存在诸多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其高消费。《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于*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高消费。
《最高人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被执行人高消费,但不是必须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高消费用*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限高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决定采取*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消费令通过人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名单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22
*高消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限价单”,主要是*执行人的高消费,恶意浪费用于还债的钱用于消费。一般来说,钱要用来还债,不能随便花!但是,对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主要是基于《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从事高消费、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22
认为高消费是一种消极不良现象,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是比较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