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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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14
答: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