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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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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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03
代购*是否构成贩卖*罪,关键要看如何理解适用《全国部分*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一条第五款。该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03
您好!关于代购行为如何定性?
1.《全国部分*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下称《大连会议纪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第五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2. 《全国**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下称《武汉会议纪要》)【罪名认定】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以贩卖*罪定罪处罚。”
即代购者可能涉及贩卖*罪、运输*罪和非法持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