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外墙乱开窗户,开门洞相关法律16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9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1:17
商品房外墙乱开窗户,开门洞的相关法律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
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
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
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3、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
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
屋架、悬索等。
4、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1:17
商品房外墙乱开窗户,开门洞的相关法律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3、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4、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1:1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详情可以查看以下条款: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