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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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7-12 16:50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
(一)对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二)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一)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3:58
法律分析: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机关和原判人民*。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送回,并及时到当地*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