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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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解释: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
3、因违法经营被*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的,不纳入《*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界满后,不受《*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采购网-认定“重大违法记录”有了标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47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在具体*采购执行中,一般是以人民*提供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查询告知函为依据。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时,一般要提供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出据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函,以证明其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条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48
看需不需要举行听证会,一般是2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