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公物,不赔偿反而威胁,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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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29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如行为人损毁他人财物后不赔偿,反而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机关报案,要求处理行为人。
对于造成的民事损失,还可以在*机关处理完毕后,依法向人民*起诉。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构成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这可能就是一起刑事案件了,不赔偿反而威胁,是不是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呢?这个我觉得应该由司法机关认定吧?
为什么不报警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