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再婚生育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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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9:45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9:45
生育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双方已各有一个孩子,子女总数为二。很多省级计生条例都不许再生育三胎的。你的情况建议咨询计生部门,以进一步明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9:46
单方有一小孩但不在其名下,可否再生三胎?都是农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