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5条和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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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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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和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09:37
1、第三百九十五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2、第四百二十二条是行纪合同对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规定。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l)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