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之后再住院,治疗的费用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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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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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6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医保契约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待遇: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抢救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外,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打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配置辅助器具: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配置;
6、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到劳动部门申请,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去申请重新鉴定,看这次的恶化与上次的工伤是否存在关联。如有,那就可以再次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这次的医疗费等等的工伤待遇。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6:36
找单位协商,如果有误工的,提出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