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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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0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关于悬挂号牌的规定,违反规定处罚为罚款200元,记12分。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会处扣12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扣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0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2:07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