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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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04
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
5.0.2.2规定: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5.0.2.3规定: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扩展资料:
采光权在民法上将采光权归属于“相邻权”。《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外,还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具体适用:
采光权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沈阳一市民起诉一工厂侵犯采光权获赔81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04
按国家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3:2,南北偏东为13:10,东西朝向为1。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扩展资料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05
我国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2、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扩展资料:
开发商对维护采光权的责任:
1、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关于“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身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但是应当注意具有撤销权的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自动消灭。业主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存在采光权欺诈,应当就开发商明知所处规划区的涉案房屋采光会受到影响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虚构采光权无影响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06
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