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5 07:57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11
根据*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扩展资料:
根据*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12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还需没收*书并将使用*书人员的个人信息加入“*库”。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12
您好!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13
1995年12月12日*令以第188号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