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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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6:52
交警澄海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110指令,杨先生报称:他看到一辆小汽车(豫D21E36)在澄海税务局附近公共资源交流中心门口与一辆公交车(粤D08601)发生碰撞,小汽车车主晕倒在车内,需要救护车。接报后,大队指挥中心马上指派辖区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公交车追尾一辆小型轿车,导致小型轿车旋转180°之后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乘坐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已由120送往医院抢救。交警澄海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仔细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并暂扣事故车辆。下午5时许,办案民警接伤者家属通知,上述事故小型轿车乘坐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409)、《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等有关规定,交警澄海大队成立“20191002”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经查,驾驶员洪某从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共有5次违法行为,均已接收处罚。经查询,当前状态为:正常。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名下车辆粤D08601号牌大型客车安装有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装置,该车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自注册以来至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前有7宗死亡事故(其中2018年3宗,2019年4宗)。
当事人洪某夜间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时使用手机、精神不集中,致未能及早发现前面车辆动态,且追尾碰撞前车尾部时无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洪某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本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谢某、胡某、谢某、郭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1、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作为粤D08601号牌大型客车车的所属单位存在对运营车辆及人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2、汕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有制定安全学习制度,有定期举办驾驶的安全学习会议,但学习内容以及形式单一,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威慑力度不足。4、经查车属单位有建立所属车辆GPS运行监管系统。经系统显示,其所有车辆GPS上线运行良好,车辆上线率高。且可以实时观看车内视频监控,但缺少人员对车辆实时视频进行监控,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缺少及时发现和监管。5、当时洪某2016年-2019年间有5次违法行为,作为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对应专门的措施并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安全培训,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4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令第104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等有关规定,该案涉嫌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建议案件由广东省汕头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广东省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事故车属单位所暴露的问题落实整改,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行约谈,责令完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到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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