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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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8:30
一、*的设计原理
所谓*,就是对产品进入消费领域(含视同消费,即进入非*应税领域,以下均简称消费)的这个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尽管*税率目前有0%、6%、11%、13%、17%五个档次以及3%的征收率,为了叙述方面,通常以17%的税率来叙述该文。为了通俗易懂,本文尽量采用铺开的方式。
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EG......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X手中,销售给X的价格为 100万元,只需要对销售给X的这个100万元征收17%的*即可,前面环节无需征税。可是,问题在于:X前面的若干环节中,国家无法判断该环节是否是用于消费,故而凡是购进该货物,一律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该税款由销售方代收,然后由销售方交还给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购买方实际上并非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了生产流通,则购买方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
通俗一点说,就是:谁购进货物,谁就缴纳这个税款,缴纳的这个税款由销售方在收取你的货款的时候一并代收:如果你将这个货物用于了生产流通,则予以退税;如果你用于了消费,则这个税款不予退还。
比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中*税款17万元),B公司在购进该货物的时候,需要缴纳17万元的*,由A公司代收后交给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B公司将该货物销售给C公司,价税合计234万元(含*34万元)。即C公司购进该货物的时候,需要缴纳34万元的*税款,由B公司代收后足额缴纳给国家,又由于B公司将该货物用于了生产流通,故而国家应当将B公司之前预先垫付的17万元的*税款予以退还。
那么,如何退还呢?从应当足额缴纳给国家的34万元*税款中予以扣除,余额缴纳给国家。
B公司:
应当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销项税额)-国家应当退还的*税款(进项税额)=结算额(应纳税额)。
二、最基本原理的衍生
(一)关于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最基本原理在于:证据无法表明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税款,比如扣税凭证不规范。
产品在该环节退出了生产流通领域(是指退出了*链条,含进入消费环节、简易计税和免税环节、进入非*应税领域、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失等)
关于简易计税和免税
免税是征收率为零的简易计税,所谓简易计税,是指按照远远低于税率的一个征收率来结算应当交还给国家的税款,对应部分的自己预先垫付的税额也不用退还。比如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为3%,则应纳税额直接计算为200万元乘以3%,即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退还。
简易计税的设计是不太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按照国际惯例设置为起征点为好,起征点以内的可以选择免税(但是不得强迫免税,因为只要下游继续处于*流通链条,即使是免税也会导致国家多征税,多征税的金额为该环节购进货物的进项加简易计税所计算的税款)。国家最终也可能会征税,因为只要不是免税后进入的下一环节是最终消费环节,则在进入最终环节时,都会需要缴税,同时由于初始环节是免税,导致下环节没有进项,最终税款并未减少。
(二)关于出口退税
*采用消费地原则,因为税款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如果货物流出境外,原所在国不得对其征税,从而适用零税率(零税率下,其进项税额照样予以退还)。比如:A公司购进来117万元的原材料,生产了甲产品出口到美国,出口价格为200万元人民币,则销项税额为200万元乘以0%,进项税额为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
严格来说,无所谓出口退税,因为内销也是退税的,只是我国的内销是间接退税,即从应当交给国家的代收税款(销项税额)中扣减应当退还的税款,当应当退还的税款大于应当退还给国家的税款的时候,余额为负数,即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理论上应当退还给一般纳税人,世界上很多国家是按期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一般纳税人的,只是我国由于专用*管理的问题,故而基于风险而对内销基本上都采用间接退税的方式(部分企业的部分情况也是直接退税,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关于视同销售
*是对产品每一个流通环节都预先假定为消费环节,不仅仅是出于销售才予以征税,只要货物所有权予以转移,则予以征税,无论是赠与、还是投资等,另外,出于*管理和财政收入地方分配的需要,将货物代销、跨区域的货物调拨也予以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区别在于:视同销售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本身进入一个新的生产流通环节;进项转出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垫付的*税款其证据不足或可能在该环节退出了*流通环节。可能因凭证问题(如取得的专票是假票等),或者可能在本环节退出*流通环节(如直接消费掉)。
(四)关于农产品收购*
我国农业生产者基本上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当农产品继续进入生产流通环节的时候,导致抵扣链条中断,因为:农民购买农具等所含的进项是无法抵扣,故而,为了弥补这一点,对采购农产品按照13%的税率予以抵扣。比如,某餐馆采购了100万元的农产品,则餐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
从*制度的设计来看,这种设计是权宜之计,也是非常不科学的,但是基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这个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种情况极易引发虚开而导致税款流失。
(五)关于*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税收补贴,即将应退还给国家的税款,交还给国家后,国家予以退还。这里还有一种特殊的即征即退,即本应交还给税务局的税款,直接不予交还,比如本次营改增国土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中所含的*税款。
我个人认为,除非是公益性的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涉及不宜征税的情况外,*应尽量减少优惠*,至少应规范优惠*。
(六)关于混合销售的问题
严格的来说,只要该环节处于*的中间链条,混合销售的税率的确定对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则是处于链条的终端环节,依据国际惯例,应当以销售本身主要是销售什么为准;如果终端链条的组合销售构成一个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征税,如果不构成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如果税率不一样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税款准确计算的情形,则应当分开核算,按照公允价值比例予以分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8:30
*纳税主体是影响*功能发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我国现行*关于纳税人的划分欠科学,造成现实中两类纳税人呈“非合理”结构,致使原本是作为优良税种的*在实际运行中“中性”扭曲,加剧了*的功能失效。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重新调整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使*拥有必要规模的纳税主体,以保证*内在机制的正常传导和有效运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8:30
进货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销货时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月底将进项和销项的差额转入未交*,如果余额在贷方 则该月需要交纳*,余额在借方则为当月留抵税额 不需要上税分录就是你写的那个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货:应交税费-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