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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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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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40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转型改革,由生产型*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也就是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专用*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之后取得的才可以抵扣简单的理解这句话可以理解为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固定资产,*进项不能抵扣,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税率减半征收*;但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有部分地区试点*改革(东北地区),这些地区在这个日期之前就可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了,作为国家法规,为了语言的严谨性,所以这么说你就理解为买进来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4%征税率减半征收*就行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40
两层含义:
1.指*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食堂2009年1月购进冰柜1台,含税价格5850元,取得*专用*,**上注明价款5000元、税款850元。2011年9月,公司食堂停办,将冰柜作价4000元出售。
按规定,食堂属于福利部门,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计算转让冰柜应交*额,要视是否已抵扣的因素做不同的处理:
在计算冰柜转让*时,假如此冰柜在购进时已进项税已抵扣,则应计提销项税=4000/1.17*17%=581.20;假如冰柜进项税未抵扣,则应交*=4000/1.04*4%*59%=76.92
上例说明,假如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当初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只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只有同时满足不予抵扣且未抵扣两个条件时,才适用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