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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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21:18
一、主动公开内容
(一)省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单位领导个人情况简介,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人事处负责)
(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法规处负责)
(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科技标准和产业发展处负责)
(四)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财政预算、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规划财务处负责)
(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人事处负责)
(六)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负责)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
(九)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处负责)
(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情况,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情况,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整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处、行政审批处负责)
(十二)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收费单位负责)
(十四)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应急与信访处负责)
(十五)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规处、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七)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负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按内设机构职责对应负责)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一)环保部门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四)依照有关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2、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
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厅领导审核后,信息拥有单位可自行公开。
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系统报送厅信息公开办。
4、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拟公开的信息后应及时编辑、审查,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环境信息,应报请*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拟公开的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6、本厅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征信由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开。
7、厅直属单位办事公开信息由厅直属单位按照《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由本单位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8、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四川环保网);
2、厅办公楼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3、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
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环境信息的形式。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环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环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厅领导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环境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环境信息变更是指*环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
(四)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2、承办单位在收到*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厅信息公开办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厅信息公开办备案。
4、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七)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依法不属于省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答复公开申请时统一使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章。
(九)下列*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法律、行*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十)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开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