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张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2:3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1:08
(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
(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