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支票影像题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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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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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15:40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第四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影像交换系统联网,通过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九条 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直联或间联方式。
在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前置机客户端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十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区域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票据交换所、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一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全国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票据交换所、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二条 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
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第十四条 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
第十六条 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影像交换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运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