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单元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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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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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4:20
您好!
一、申请人要求
赠与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赠与合同原件(赠与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5 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二份(整宗土地上的房屋或整幢楼办理此项登记的,2015年10月1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不动产赠与的,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赠与的,还应当提交补交不动产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城六区央产房赠与的,还应当提交《*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户籍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
外省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本人页原件。
(3)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家庭需提交军(警)身份证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4)联网审核前,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作为受让方需提交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审核通过的证明。
不动产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申请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五、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