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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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1:49
日前,“会计挪用*打赏主播”事件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2018年5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开庭审判“王某挪用资金”案,法官当庭宣判,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悉,被告王某在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公司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930余万元*,其中有过半金额用于给网络主播“刷礼物”。
王某出生于1989年,2012年在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担任财务会计。后因公司的主办会计离职,无人顶替,王某开始兼任主办会计和出纳,每月收入两千多元。据庭审实录,王某交代,他于2015年底开始观看网络直播,为了增强与主播的互动开始充值打赏。“一开始我充钱给她们送礼物,后来自己的钱不够用,我就拿了公司的钱打赏。”
2017年2月,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报案,称其公司的会计王某失联。经查,2015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王某利用担任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提现、支票、转账等方式,将其单位资金930余万元予以挥霍,其中有四五百万用于给主播打赏。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向*机关投案。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1:49
不论用途是怎样一样属挪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