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0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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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0:17
你的4点想法很好,但是可惜的是,不能作为有效凭证入账,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规定的起征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所以,如果需要报销,坐了顺风车,尽量通过平台开具*;在平台点了外卖,尽量让平台或者商家给你开具*,与外卖一并送过来;在街上的商店买了几块钱的东西,尽量让商店给你开具*。因为开具*是他们的义务。
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开具*,比如顺风车车主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街边的小店没有*,如果你经常有类似的业务需要报销,那么你就应当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应事先准备好空白收款收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支付项目:灯具维修,金额200元(好像有点贵哦),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至于外卖点餐,无论如何商家都应当提供*的,在外卖平台上选择时选择能够开具*的。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报销,首先要看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如果公司财务规定没有*不能报销,说什么都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