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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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6:28
(一)矿山发展
矿山企业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企业发展进步,经济总量和效益持续提高。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
地方*为矿山企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税收减免、资金扶持、投资环境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二)依法治矿
矿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证照齐全、依法缴费;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等;三年内应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地方*建立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矿业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等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在生态保护区域一定范围内未新建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有的矿山逐步退出;对企业合理收费;矿区周边不存在非法采矿活动。
(三)规范管理
矿山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三年内未发生大的责任安全事故。
地方*制定并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组织,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并按有关的要求制定和谐矿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节约与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科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地方*制定节约与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相关*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五)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各项能耗指标达标;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三废”达标排放,噪声污染、振动危害达标;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足额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资源开采没有对生态环境、主要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地质灾害治理率达100%,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地方*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对于服务年限不足3年且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采取了停止开采、治理合格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六)矿地关系和谐
矿山企业主动承担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民生、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不做影响和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的行为,取得矿区所在地*和群众的信任;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矿地双赢,能够定期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允许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草牧场补偿款或者集资入股矿山企业,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因资源利用、矿山开采、设备运行、土地使用、草牧场占用、水电利用等方面给当地农牧民造成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影响,并在经济上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地方*按要求建立了当地农牧民代表参加的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建立由地方*、农牧民代表、矿山企业“三方”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农牧民与矿山企业因土地、草场、生态环境、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产生的问题;建立地方*与企业地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建立部门联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合理解决农牧民诉求,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建立对农牧民的矿产资源开发征地补偿制度,征地补偿严格按有关标准上限执行;确定并公布实施有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质勘查等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制定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做到安置房建设、发放及时到位;建立环境污染补偿制度;建立农牧民及子女的培训教育就业制度,为搬迁农牧民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企业就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6:28
(一)矿山发展
矿山企业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企业发展进步,经济总量和效益持续提高。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
地方*为矿山企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税收减免、资金扶持、投资环境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二)依法治矿
矿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证照齐全、依法缴费;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利用开发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等;三年内应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地方*建立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矿业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等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在生态保护区域一定范围内未新建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有的矿山逐步退出;对企业合理收费;矿区周边不存在非法采矿活动。
(三)规范管理
矿山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三年内未发生大的责任安全事故。
地方*制定并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组织,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并按有关的要求制定和谐矿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节约与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科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地方*制定节约与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相关*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五)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各项能耗指标达标;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三废”达标排放,噪声污染、振动危害达标;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足额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资源开采没有对生态环境、主要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地质灾害治理率达100%,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地方*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对于服务年限不足3年且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采取了停止开采、治理合格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六)矿地关系和谐
矿山企业主动承担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民生、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不做影响和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的行为,取得矿区所在地*和群众的信任;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矿地双赢,能够定期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允许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草牧场补偿款或者集资入股矿山企业,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因资源利用、矿山开采、设备运行、土地使用、草牧场占用、水电利用等方面给当地农牧民造成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影响,并在经济上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地方*按要求建立了当地农牧民代表参加的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建立由地方*、农牧民代表、矿山企业“三方”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农牧民与矿山企业因土地、草场、生态环境、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产生的问题;建立地方*与企业地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建立部门联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合理解决农牧民诉求,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建立对农牧民的矿产资源开发征地补偿制度,征地补偿严格按有关标准上限执行;确定并公布实施有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质勘查等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制定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做到安置房建设、发放及时到位;建立环境污染补偿制度;建立农牧民及子女的培训教育就业制度,为搬迁农牧民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帮助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企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