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是否有权主张违约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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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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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9:14
您好: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以原有标的额为依据而主张违约责任的,是符合合同法。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其价款支付的责任可以终止,但其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能被免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在人民*合同解除的判决生效前,违约方的合同义务并未被免除,其违约状态也在持续。*如果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显然违背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规则。
第三、《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前述规定表明了结算与清理条款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首先:上述原则可以推及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次:违约责任的追究形式并不应仅限于“违约金”一项,也可扩展为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