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补助和每年的津贴能不能重复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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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59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与伤残津贴兼得。
工伤职工并无每年按年支付的伤残津贴,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鉴定为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不能工作给予的生活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给予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的补偿,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1:00
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一次性的,那么员工和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员工工伤津贴,是可以享受的。是两个不同项目的待遇,是可以都获得的。
但是如果员工是五级、六级伤残,那么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了。那么员工将不可以继续获得单位支付的津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