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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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1:43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程序问题,即房屋买受人未对查封的房屋向执行*提出异议,能否迳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实体问题,即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能否进行确权?关于程序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先向执行*提出异议,对执行*的处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买受人未经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执行异议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实体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予以确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才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规定人民*作出的裁判文书也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予以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