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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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7:03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的核心目标是定量化评价地质灾害的破坏损失程度。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要反映各种受灾体遭受破坏的数量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将各种受灾体的破坏效应转化成货币形式的经济损失。要完成这项工作,除了调查分析评价区受灾体类型和分布情况外,还必须在此基础上统计分析受灾体的价值及其分布情况,根据它们遭受灾害损失的机会核算价值损失。因此,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分析是研究社会经济易损性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分析的中心工作就是调查统计受灾体的分布情况,核算受灾体的价值,并以单元价值额或价值密度等为指标,反映评价区受灾体价值分布。
一、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核算方法
以上划分的14类地质灾害受灾体,虽然它们的功能各异,但除了人的生命健康、风险观念难以用货币价值衡量外,其它类受灾体都可以用货币形式反映它们的价值。这些受灾体的价值类型可以归结为两类:房屋、铁路、公路、桥梁、设备、室内财产等,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有形财富,属于资产价值;土地、地下水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属于资源价值。
(一)资产价值核算
资产价值可采用资产评估方法进行核算。在各种资产类受灾体中,除个别受灾体需考虑效益价值外,大部分受灾体价值为成本价值或成本价值叠加利润价值,即市场价值。核算的基本途径有两种: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财会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账面反应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没有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资产项目的实际性状评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项目原值、使用年限及相应折旧率核算资产净值。
资产实际性状主要指资产外观、结构、整体完整性和稳定性、性能完好程度等。不同资产的具体表现不同。例如评估房屋价值时,主要依据为:房屋结构——地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构件性状;装饰部分——门窗、顶棚等完好程度;设备部分——上下水设备、卫生设备、照明设备等的完好程度。从而评定其新旧成数,进一步核算房屋的价值(表6-1、6—2、6-3)。
除现场调查评估外,可根据资产实际使用年限与寿命年限的比值大致估算资产净值。表6-4、6-5、6-6给出了房屋、部分构筑物和通用设备的寿命参考值,供评估使用。
资产原值指新置资产的价值。由于受灾资产的购制时间不同,受物价因素影响,同币额资产实际价值不同,所以应根据价格指数将评价区所有受灾资产价值折算成同一年份的可比价值。
因资产购制时间久远或其它原因,难以确定资产原值时,可根据评价区当年物价水平,采用重置成本方法或市场价值类比方法核算资产现值。所谓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实技术设备、工艺水平和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条件下,重新建造或制造与评估对象相同结构、质量、性状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物品所需的费用。所谓市场价格类比方法是以市场上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为参照物确定评估对象的资产价值。如果考虑受灾体的折旧和灾后的残值,评估对象的现值按下式核算:
表6-1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参考标准
据吕发钦,1993。
表6-2 砖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参考标准
据吕发钦,1993。
表6-5 部分构筑物寿命年限
据吕发钦,1993。
表6-6 主要通用设备寿命年限
据吕发钦,1993。
受灾体现值=重置价格×[(1-残值率)×成新度+残值率]
残值率是指建筑物及其它受灾体遭受灾害破坏后所剩余的残留价值与受灾体造价的比值。不同受灾体的残值率不同。我国对建筑物等的残值率已有技术规定,如钢结构建筑为0%,砖混结构为27%等。没有专门规定的可比照同类物体确定残值率。成新度指的是评估对象的新旧程度,其中房屋可参照表6-1、6-2、6-3取值,其它受灾体可参照国家标准或比照同类物体标准确定成新度。
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资产种类十分繁多,其中大部分资产可采用上述通用方法核算价值,但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资产,采用上述方法评估其价值时需要进行适当的变通,甚至采用其它一些方法进行价值核算。对于在建(在制)工程,不存在原值与净值以及折旧的核算问题,其资产价值为已经形成的建制成本。对于库存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价值,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历史成本法、现时重置成本法、清理变现价值法核算价值;其中清理变现价值法是按库存物资目前可变现净值估算其价值。对于企业的大型、精密稀有设备,可根据国家物资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的相应价值目录(如《机电产品价格目录》、《纺织机械行业出厂基准价目录》等)核算其价值。对于某些难以找到可靠依据的特殊资产,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即以相近似资产价值为参考,并征求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意见,然后核算其价值。
(二)资源价值核算
1.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与价值核算的基本方法
地质灾害对自然资源具有多方面破坏作用,但最主要的是破坏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因此,在灾情评估的易损性评价中,主要分析这两种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基本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是一种物质,它和其它物质一样对人类具有两种属性:一是实物属性,供人类各种活动的物质消耗;二是环境属性,各种自然资源与人类结合在一起,营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因此,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中也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为人类提供物质原料;二是影响人类的环境质量。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可进一步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对于有限资源来说,无论是不可再生资源还是可再生资源,它们都不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特别是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人类对各种资源的需求数量和开发程度不断提高,有限资源的“有限”性特征越来越鲜明。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是对人类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资源。它们虽然都属于可再生资源,但它们遭受破坏以后的再生恢复过程不但需要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不同方式的人为良化再造,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不但降低或者丧失了它们的利用价值,而且在恢复中还需要投入必要的再造成本。
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由于自然资源的价值表现十分复杂,所以,目前国内外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还很不完全。特别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只有人类劳动创造的成果才具有价值,忽视自然资源的价值属性。不但在有关研究领域基本处于空白,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基本上是无偿地占有和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所以普遍缺乏资源价值观念,更没有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说,自然资源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即:资源与人类的相关程度或可利用程度;资源的丰度或稀缺程度;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和再生恢复的难易程度。根据上述特点,自然资源价值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它是资源所固有的,具有“潜在”性质的价值,故暂称为潜在价值或固有价值;二是人类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它是非自然的,具有“成本”性质的价值,故暂称为成本价值。对两种价值分析的基础也不完全相同:前者可根据地租理论进行研究核算;后者可根据生产价格理论进行研究核算。研究中可参考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市场定价法、净价法(逆算法)、成本法等进行分析评价。
自然资源价值核算实质上是对自然资源定价。自然资源定价可根据自然资源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构成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如上所述,为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再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结合。按照生产价值理论,在对自然资源定价时,必须考虑自然资源价值的这两方面构成,即按完全生产价格等于地租加成本再加利润的原则来确定资源价格。基于这种认识,在考虑地租、社会投入、平均利润、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基础上,建立了确定自然资源价值(价格)的基本理*式: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或者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式中:R0——自然资源基本租金或基本地租;
α——代表自然资源丰度和开发利用条件,即地区差别、品种差别和质量差别的等级系数;
A——支付在该自然资源上的人财物投入总额(折成资金);
Q——受益自然资源总量;
N——受益年限;
P——平均利润率;
Qd——自然资源需求量;
Qs——自然资源供给量;
Ed——需求弹性系数,
即需求量变化率与价格变化率的比值;
Es——供给弹性系数,
即供给量变化率与价格变化率的比值;
i——平均利息率或贴现率;
Pi——自然资源第t年的价值(或价格),设P为现值,其关系是Pt=P(1+i)t;
(C+V+m)——该自然资源每年因社会投入所产生的价值,它相当于
可以认为,(1)、(2)这两个自然资源的基本价值(价格)公式,包含了决定自然资源价值(或价格)的几项主要因素,其他有关影响因素,均可在这两个公式的基础上加以考虑,对公式进行扩展。
当然,要将这两个公式付诸实际应用,需根据统计数据、实际经验,或通过实验确定有关参数,如a、R0、Qs、Qd、Es、Ed等。这些都是可以做到的。
2.土地资源价值核算
上面给出的基本公式可应用于土地资源价值(价格)核算。应该说明的是,无论是点评估、面评估还是区域评估,土地类型不同,土地资源价值不一。因此,首先要根据评价区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类型,或者将评价区先分成若干评价单元,并使每个单元内的土地类型和价值相对一致。在此基础上,确定参数,进行计算;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式进行修改,增删要素项目,然后进行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应用理*式虽然能够核算土地资源价值,但公式中不少参数不容易准确地确定,所以应用时难免有一定困难。目前我国资源经济研究刚刚起步,对这些参数的定义和取值范围还缺少相应的标准和参考数值,因此应用于实际仍然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鉴于这种情况,除了采用理*式计算土地价值外,还可以根据评价区现行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价,直接确定土地资源价格。当前这不失是一种简便而又实用的方法。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地产业逐渐兴起发展。在城镇和许多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行政划拨土地实行逐年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划拨土地实行收取场地使用费或一次性收取土地开发费的办法。为此全国有数百个城镇对土地进行了分等定级,并结合土地估价试点和土地管理需要,评估了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这些城镇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合肥、青岛、西安、重庆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还包括泰安(山东)、德州(山东)、厦门(福建)、永安(福建)、营口(辽宁)、锦州(辽宁)、广汉(四川)等中小城市和一些县城、乡镇。此外,自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来,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又有了新的进展。目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联建联营等为主要形式的地产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土地的市场价格开始逐渐形成。在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天津、秦皇岛、上海、烟台、青岛、南通、连云港、宁波、厦门、汕头、海南、重庆等一批城市和少量乡镇,以不同形式陆续成交了土地出让或转让交易。所有这些为城镇土地价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在城镇土地管理使用办法改革的同时,农村土地以及荒原、荒山、沙漠等土地管理使用办法也出现了重大改革。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长期有偿使用、转让、出租,因此也开始萌发了土地市场,形成了相应价格,从而为确定非城镇土地价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在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的易损性分析中,如果评价区内各类土地已有*部门制定的地价标准,可直接用于土地价格核算;如果评价区内的土地没有地价标准,可通过与其它地区同类土地地价标准类比核算土地价格;如果在类比中土地资源条件不完全相同,可根据土地资源条件采用修正系数进行调整。城镇土地资源条件主要包括区位条件与社会环境、交通环境、供水系统、动力系统、景观环境等(表6-7)。农村和山区土地资源条件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海拔高度、地形高差、气候等)、交通环境、资源条件、地区经济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等。修正调整土地价格的一般模型是: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式中:Y——评价区单位面积土地价格;
k——修正系数;
y——已有定价标准的其它地区同类土地的单价;
i——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Qi——影响土地价格因素的作用权重;
Pi——评价区影响土地价格的某种因素的评判分值;
bi——已有定价标准地区决定同类土地价格的某种因素的评判分值。
表6-7 城镇用地地价调整基本要素
据吕发钦,1993。
对于既没有土地价格参考信息,又难以通过比拟修正确定价格的土地,可根据土地的收益大致估算土地资源的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土地可能为人类创造的经济收益作为它的价格。土地收益由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两部分组成。现实收益主要指依赖这块土地取得的各种产业收益和直接的环境收益。潜在收益主要指这块土地未来时期进一步开发利用可能取得的收益。各种收益可按我国一般长期租让土地的年限——40~50a核算。
3.地下水资源价值核算
地下水资源价值核算是评估海水入侵灾情的重要内容。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不同地区水资源的丰欠程度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有很大不同,所以地下水资源价值相差悬殊。
根据需求定价和全成本定价原理,水资源价值(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Yw=Ywb—Ywl
式中:Yw——评价区水资源价;
Ywb——评价区水资源市场价;
Ywl——供水成本及正常市场利润。
这个模型虽然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目前在我国还难以普遍应用。这是因为现在我国不但没有形成水资源市场和相应的水资源价格体系,而且在全国范围基本上是无偿开发使用水资源。即使在实行水资源收费地区,水费价格特别低廉,远脱离水资源的实际价值。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几十个城市或地区的现行水价为0.2~0.8元/m3,平均水价仅为0.59元/m3。更多的地区至今还没有水价标准。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可采用目标效益法和替代水资源开发成本法核算地下水资源价值(价格)。
目标效益法是根据评价区的经济规划,假设将地下水资源最充分、最合理地应用于产业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称为目标效益;然后再假设评价区在没有或失去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的条件下核算产业活动的可能效益;二者的差值再减去为获取效益增值而投入的其它方面成本,代替地下水资源价值(价格)。所谓最充分、最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是指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最充分的开发,使评价区人民生活以及一产、二产、三产得到平衡发展,同时又能保障水资源环境质量基础上的地下水开发活动。
替代水资源开发成本法是假设评价区没有或者失去地下水资源情况下,为了保障现状水资源条件下人民生活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替代水资源所需要增加的开发成本以及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所谓替代水资源包括地表水资源或异地水资源等。可作为替代水资源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可保障水源,即替代水源的水量充足,水质合格。用其替代评价区的地下水资源不至影响新的假设水资源开发地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不会造成水资源环境恶化。
基本核算模型为:
Yw=(Bt-Bp)·Qm·MP
式中:Yw——评价区地下水资源价;
Bt——替代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本;
Bp——评价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本;
Qm——评价区地下水资源开采模数;
MP——评价区面积。
不同核算方法可因地制宜选用,亦可采用几种方法相互补充验证。
二、受灾体密度与价值分布分析
受灾体数量密度与价值密度是指单位面积(每平方公里或等面积的一个评价单元)受灾体数量或受灾体价值。它们是标示受灾体密集程度的基本指标。
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灾害危害范围内受灾体越多,价值越高,灾害的破坏损失越严重。因此,在灾情评估中,不仅要统计受灾体的数量和价值,而且要分析它们的分布情况。这项工作是易损性评价的基础内容。
受灾体数量采用分类方法进行调查统计。在点评估和范围较小的面评估中,首先根据评估的精度要求,将评价区划分成面积相等的评价单元;然后采用全面实际调查或专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各类受灾体数量,并计算受灾体密度;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适宜的核算方法计算统计单元受灾体价值或单位面积的受灾体价值密度,并编制评价区受灾体价值分布图,直观地反映受灾体密度分布情况。
在范围较大的面评估和区域灾情评估中,依据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和专门性调查结果,首先进行受灾体分布区划。其具体步骤是:以行政区域经纬度将评价区划分为若干评价单元;采用系统层次分析和灰色聚类分析等方法,确定分析指标,建立分析模型,计算单元受灾体密度指数;根据评价区密度指数变化幅度,划分指数等级,进行受灾体密度区划。在此基础上,在不同等级单元中选取典型样本进行抽样调查统计,核算其价值密度,并比拟到其它同类单元,反映全评价区的价值分布。
如前所述,14种受灾体可归为人、资产、资源三大类。在灾情评估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分类分析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