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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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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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46
多了,几乎所有的原材料和构件都需要进行检测试验,具体可以看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要求。
比较常见的有:
水泥性能检测试验、砂、石质量检测试验、钢材力学性能检测试验、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砂浆配合比试验、砂浆试块检测试验、砌体材料检测试验、桩基础检测试验、防水材料质量检测试验、门窗性能检测试验、节能材料性能检测试验、电缆电线性能检测试验、给水管性能检测试验、排水管性能检测试验……
还有很多很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47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管辖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原材料进场前及使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范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及原材料质量的检测与试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测试验工作分类
(一)施工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检测:
1.自己独立检测:在本单位的现场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内进行检测。
2.委外进行检测:因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资质及设备原因,对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委托其它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代行检测。
(二)公司委托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公司对桥梁桩基无损检测及公司认为需要委托检测项目,实行公开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实施专业检测试验工作。施工单位对公司统一招标委托检测的项目,监理单位派员监督,施工单位派员配合。
第二章 试验室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参加项目建设的各方必须在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试验室。
(一)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在管理跨度不大于25公里内、预制梁(板)场单独设置试验分室;在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生产现场配设试验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二)监理单位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当监理标段不超过60km时,可只设中心试验。当标段超过80km时,除设中心试验室外,还应增设试验分室,试验分室管理跨度一般为60km。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现场建立检测试验机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公司委托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试验室,必须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试验室认可(CNAL)或铁道部审批的检测机构(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承担。如果试验室是由该母体检测机构派驻现场的,则应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且其资质、计量认证与母体检测机构一致。试验室的规模大小、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承担的检测试验任务相适应。
(一)施工单位试验室及其职责
1. 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条件;
2. 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均应培训合格和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14日,将其试验室建设详情报送监理单位、指挥部审核,其内容应包括:
(1)试验室平面设置和房间分布情况;
(2)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计量认证、承担业务范围等复印或扫描件)及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原件;
(3)试验室人员的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4)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
(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及报表的格式;
(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驻地监理组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 如需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同意。
5. 主要职责
(1)负责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配合比试验等工作,并将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报告同时报专业咨询单位审核;
(2)负责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抽检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及各种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将试验成果和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
(3)参加相关工程项目质量验收;
(4)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检测试验资料;
(二)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其职责
1. 中心试验室应配备具有项目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基础,熟悉设计、监理、施工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熟悉检测监理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公正的检测试验工程师;
2. 中心试验室应配齐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配齐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满足现场监理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如需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要将委外机构的资质等有关资料及申请一并报指挥部审查批准。
3.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专业检测单位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设置、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履约情况;
(2)定期检查监理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和平行试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
(3)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试验活动和内业资料;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
(5)承担指挥部委托的检测试验工作;
(6)完成公司授权的其它检测试验工作。
(三)监理工地试验室及其职责
1. 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检测旁站监理员;
2. 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经总监审核合格后,报指挥部同意。
3. 主要职责
(1)参与审核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文件,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2)检查工程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标准;
(3)按验收标准进行见证或平行检测试验工作;
(4)审核施工单位的检验试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5)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总监报告检测试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6)参与相关项目工质量验收,提供抽查和验收的检测资料,并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7)完成指挥部或总监授权的其它检测试验工作。
(四)基桩检测单位的试验室及其职责
1. 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工程师;
2. 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3. 主要职责
(1)根据委托专业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监理,对提供检测报告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2)根据施工单位报检计划及时完成检测试验工作并提供有效报告,不得无故拖延检测时间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试验室的申报、审批和验收程序。
(一)申请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试验室组织机构设置(含部门划分、房间面积和布局等);
2. 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和母体试验机构委托检测试验的授权书;
3. 试验室人员配备;
4.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
5. 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职责;
6. 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7. 各类检测试验记录、报告样表及试验检测监理用表;
8.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公司(指挥部)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试验室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中心试验室,在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指挥部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报公司批准。
2.施工单位试验分室试运营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初验合格后提前7天报指挥部复查。
3.监理试验分室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经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启用。
4.如试验室的地点出现变迁或重点设备、人员变化时,均由各指挥部比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试验分室按《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验收。
第九条 用于检测和试验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到具有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定期检定,并获取标识(志)。未经检定或检定过期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一)经检定的仪器设备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检定标识。标识应注明设备的基本信息、参数和检定结果(合格、准用或停用);
(二)对于出厂检定合格后不必再行检定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周期性检定后必须及时检定和更换标识;
(三)对于无法检定,需进行比对试验或自验的仪器设备必须是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后,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必要时重新检定。
第十条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台帐,至少应包含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检定记录、使用过程运转记录等。
第十一条 租赁或外委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的检定
(一)租赁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使用期间与自有仪器设备同样管理;
(二)外委检测试验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均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内容与自备仪器设备相同),在查验完资料的原件后复印备案(加盖受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查
(一)各单位试验室分别负责本单位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设备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监理中心试验室应定期对施工和委托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状况进行检查;
(三)各指挥部应对各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完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检查其运转情况,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指挥部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三)专业检测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委托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及报验资料进行检查。如有必要,指挥部可委托监理中心试验室或其它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或采用见证取样试验方式进行抽查(需加盖见证试验章并签字)。
第五章 原材料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购原材料前,应对料厂(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取样检验,监理单位派员见证和审核,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属于甲供材料的,如发现不合格品,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或物资代理公司,由物资代理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频率进行取样检验。对现场试验室不能进行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检测,但需提前向监理单位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核检测机构资质和条件后,方可实施,并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见证试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原材料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报验申请,并提供合格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和进场检验报告。属于甲供材料的,应及时向物资代理公司索取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报验申请应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见证或平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如不合格,则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将该批材料清退出场。
第二十条 材料报验及审批手续作为附件随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一起申报,并得到监理试验室负责人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负责;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若发现不合格材料或半成品,应禁止使用并清退出场;若发现在工程中已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必须对使用部位进行验证检测,如不符合标准必须拆除返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对材料质量的检验结果发生异议而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总监和指挥部进行复检,属于重要质量问题的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指挥部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可采用委托监理中心试验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或见证试验。
第六章 专业检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全线桥梁桩基无损检测项目、特殊材料性能以及其它影响结构主体质量需要检测的项目,实行统一选定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实施专业检测。
(一)专业检测单位应接受指挥部领导和管理。在检测中,施工单位给予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监控,指挥部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二)专业检测的频率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程,原始记录应详细清楚真实,提供时间满足工序质量控制需要,提供报告的份数符合竣工文件要求。
(三)材料质量委托检测按公司《物资设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经总监提议,由指挥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检验。凡国家和铁道部规定需要进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必须按规定由专门机构进行许可检验试验,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一)预制梁应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6年5月23日发布,同年6月20日实施)规定,进行报验许可。
(二)预制无碴轨道板等构件按相应的规定进行报验许可。
第七章 检测试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工地试验室检测或委外检测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格式均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或试验报告均应做到填写规范整洁、纸张格式和书写颜色符合存档要求、数据全面、结论准确、印章签字齐全、形式合法有效、对工程质量具有追溯性。
第三十条 各试验室应及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除对试验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应在接受委托后的48小时内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检测试验机构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各试验室及专业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指挥部责令改正,报公司备案,并依据合同约定由指挥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经济违约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转包检测试验业务的;
(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