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学法律的来解释下这个问题……我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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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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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1:24
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2、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又或其他。
以上问题的剖析;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分析:
1、绑匪的行为应该构成拐卖妇女罪,属于犯罪未遂。理由如下:1、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叛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而所谓的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的强制性手段劫持妇女的行为。只要绑匪实施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构成本罪。在本案件的事实中,题干中明显出现以绑架为客观行为要件。至于拐卖行为是否“违背于被害人的意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即使是妇女自愿的被拐卖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而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主动还是被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本案当中,显然是绑匪因为自己的视觉判断错误,最终导致自己被动地放弃自己原本的目的。所以因为是被动放弃,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3、不构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这里题干中提到使用的是“绑架”的客观手段。也称为劫持,是指违背被害者或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性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剥夺或者*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是本案中,丑女其实早就想被别人拐卖,心里面一直想促成这个条件,绑匪绑架其并没有违背其行为意志。(当然利用诱骗、药物麻醉、用酒灌罪外,但本案不适用这些情形)二是尽管丑女已经被绑匪控制与管领之下,也没有出现向丑女家人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其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就是拐卖。当发现不是美女后,就知道买出去也值不了多少钱,所以被动放弃其行为。如果是以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而不必要在乎相貌的美丑,而是身份没有错就可以了。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分析:
如何理解丑女“你若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这句话的真正的含义呢?是判断本案的前提基础。要解决这个前提基础,而必须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不能草率判断。我个人倾向于绑匪因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丑女内心活动的分析:丑女因为明知绑匪已经*自己的人身自由(至于绑匪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相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丑女来讲,不容易判断,故在此不做分析),可以推定这是不法行为。所以,提出两个在逻辑上有顺序的要求,第一个条件是绑匪娶她,所以今晚的事情就当没有发生。如果没有满足她的第一个要求就要取得绑匪一定的财产,即是车。而这两个要求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力而产生,即是如果绑匪同时拒绝这两个条件,丑女就到*机关告发他。虽然丑女这一行为违法行为,但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可以联想到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胁迫。
2、绑匪内心活动的分析:绑匪因为害怕丑女举报自己的行为。精神上已经有非常大压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如果一旦美女将来举报自己,自己将构成犯罪。从而失去自由等等。尽管当时他还未失去自由,但丑女这种语言的威胁,再加上自己内心的推测。已经明显地“陷入恐惧”之中。虽然对于是否“陷入恐惧”,应该已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但也不能排除以主观为例外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胁迫的构成要件之一,非不一定是表意人已经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陷入恐惧”之中也是可以的。
3、属于哪种意思表示类型?无论是心中保留,还是虚伪表示都属于意思表示的欠缺。也称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能平衡一致的情况。它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有区别的。前这是主观的,后者是客观的。而胁迫又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绑匪当场的意思完全是丑女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绑匪违法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是非自愿客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