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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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0:54
父母可享受:第十六条 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由乡(镇)*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予以发放。 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未就业的,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市*制定,并按市、县(市、区)*各承担50%的原则发放;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第十八条 家居农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不负担任何名义的集资。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要求退出承包的,应当允许;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0:55
军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