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9: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7:18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近两年来,国家为了方便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也为了提高*执行的效率、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1.最直接的意义是为了防止案件难执行。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保全对象的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对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者隐匿。2.提供因地制宜的保全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3.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避免被保全人损失过大。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和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金,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有人以保全为由故意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该财产的执行*。 共同的上级*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