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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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3 14:16
展开3全部法律分析:一、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充范围。
每年度参保职工门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充范围。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按*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医疗机构补助40%,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再次补助9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