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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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1:00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而言,也并不因为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归于消灭,双方之间仍有相互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