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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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06:19
2001-03-1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定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